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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
1、只有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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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委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为全部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之责,因此其保证债务为附条件的债务,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诉追,并在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始能向保证人求偿。 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须抛弃因证讼而消灭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果时再对保证人起诉。起初,该约定虽与证讼的效力相违背,但因其内容公平合理,大法官便默认其有效。到后来当事人虽没有这项特约,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明,亦推定其有此项特约。到优帝废除证讼更改债的效力的规定后,这种约定或推定的约定便更为合法了。
我觉得不存在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同时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无非是债的清偿顺序方面,先要执行债务人的担保物,其余不足部分再执行担保人的担保物,这和一般保证还是有区别的。
第一,物权与债权只有在效力竞存时才有可能发生优劣比较的问题。物的担保标的物为特定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而人的担保标的物是保证人信用或者保证人所有责任财产,两者在标的物上不同一。第二,物权优于债权,发生于义务主体同一而权利主体不同一的情形。但在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之时,其权利主体均为同一债权人,但义务主体为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义务主体不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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