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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在调解、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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