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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需准备以下材料:(1)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利证书;(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要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书、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分割协议书;(五)人民法院强制转移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6)非法人企业和组织的房地产转让,应当提交产权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7)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地价支付证明。
卖方在办理房屋过户中起协助作用,协助买受人办理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利证书;(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7)非法人企业、组织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房地产调拨,(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以上就是对静海县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办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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