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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2021-10-26
私人贷款法律关系的建立应符合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借款人借款,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向自然人借钱,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约定形式。民间贷款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过期偿还债务,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私人贷款法律关系的建立必须符合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形式要求是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例如借款、借款合同、口头约定和其他可以表示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的实质要求是货款的实际交付。私人贷款事件具有实践特征,贷款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需要支付金钱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性,在借款是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要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借款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款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外,根据交易习惯,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一般认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借款的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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