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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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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犯罪的检察人员,在公安、司法机关和其它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仍有必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其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定案的依据。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审理人员应仔细审阅案件所有材料。如发现案情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全等情况,应予查清或增补。
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立案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处理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报告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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