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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1、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更改姓名需要带着变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要有变更申请书和单位(街道办或者学校)开的变更姓名证明信,收养关系变更的要带着收养证。
一、儿童出生证上的名字一般不能更改。如果是新生儿,可以在出生后3个月内到生产医院换取正式出生证明。正式出生证明上的名字是孩子的正式名字,一旦打印就很难更改。二、由于出生证明是有编码的,一般人不能更改,而且申请改写的过程非常麻烦,可以在给宝宝登记时更改孩子的名字。使用出生证明办理上户后,在办理名称变更时,不想使用的出生证明上的名称,就会变成曾用名出现在户口本上,此时可以使用宝宝的正式名称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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