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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
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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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中止或终止的条件中,下列情况可以考虑: 1、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3、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4、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6、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三种情况: 一、被探望人死亡; 二、探望权人死亡; 三、被探望人成年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享有中止探望权请求权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下列情形构成中止探望权的事由: (1)探望权人没有行为能力;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烈性传染病未治愈;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4)探望权人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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