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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的征地补偿标准怎么算

2021-04-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征地补偿工作,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按照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执行。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征地补偿区域(片)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金,要按照公正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各乡镇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确保征地补偿费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附件1

相关法规

《辽宁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十三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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