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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办的,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婚姻登记条例》17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所以如果结婚证丢失了,夫妻中的一方可以带上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原来登记结婚的机关,申请补领。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和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理由、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应同时提交身份证件。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当事人遗失或者损坏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本省居民可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第六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和离婚证。
如果结婚证丢失,可以补办结婚证的,当事人应当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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