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对外转让不是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但需要通知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你所说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实现。因为购买价格...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与运行的“法律”规范,公司章程序规定的事项在公司内部具有强制约束力。...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这位先生/女士,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 首先,这两个股东并没有权利决定是否转让您的股权,即使是召开股东会一般也只能决定公司的事宜,在您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股东会也不能作出对您不利的决定。 其次,还需向您询问一些案件的具体信息。请问公司章程是怎样约定的?您认购的资本都实缴了吗?这些问题是比较重要的。
合伙企业中的转让财产份额,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类似,也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即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包括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 这种情况下,财产份额转让后不会导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会有新的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中,不会破坏原有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合伙企业法》对此规定,仅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判断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有效要件,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而不是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一般认为,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前,不得以转让协议为由对抗其他合伙人。
没有规定股东犯罪时必须转让股份,任何时候转让股份都是自愿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9人已浏览
286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