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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在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时候,可以判缓,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所羁押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对于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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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拘留出来的可分为撤案释放、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几种情况。 2、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法的;依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其他规定免于刑事处罚的,被刑事拘留后可以撤销案件,予以释放。对于其他案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案件立案后,除非出现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如下特殊情况,否则不可以撤案: 第一、立案后发现弄错嫌疑人、或者经证实嫌疑人确实没有犯罪的; 第二、立案后嫌疑人死亡的; 第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四、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第五、获得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六、重婚罪等自诉案件,被害人没有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大家需要清楚:以上撤销案件的原因,除了第六项的自诉案件之外,没有任何一项是被害人控制的,所以即使赔偿了被害人获得谅解,也只是减轻的理由,被害人无权也无法撤案,所以不能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该法第八十六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由此可见,如果涉嫌诈骗,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这类案件,只要构成犯罪,就不能撤销案件。除非,罪行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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