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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银行贷款还不上会面临以下四种情况: 银行信贷员会不断到公司催缴; 贷款将被罚息的; 银行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包括抵押物或企业资产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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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仅是欠钱,属于民事纠纷,不会坐牢的。 2、银行到法院起诉,胜诉之后,如果你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你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你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你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贷款还不上只是民事纠纷,不会坐牢。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有履行判决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严重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确实履行困难,法院也会宽限履行时间的。
1、如果仅仅是还不起贷款,不会坐牢,因为这是民事纠纷,公安不能介入抓人; 2、《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9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大多数地方令行禁止,纠正得力,维护了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为警清谦的形象。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又重犯此类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超越公安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 (二)乱用收审手段拘禁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经办人作“人质”,强行索还款物; (三)到外地抓人追赃不办法律手续,也不通过当地公安机关,搞“绑架式”行动,非法搜查住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四)对当事人拷打虐待、逼迫“退赃”和承认“诈骗”; (五)有的公安机关袒护本地犯罪分子,对外地来的正常办案不予配合,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横加阻挠,不让依法拘留逮捕本地的犯罪分子,不让追赃; (六)对明显的诈编、投机倒把案件,不认真侦察调查,只追赃罚款,甚至与犯罪分子谈判“私了”,“退款放人”;(七)向受害单位和当事人索取“办案费”,要款要物等。必须充分认识上述这些问题,既是严重的不正之风,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引进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近来,已有些当事人的单位或亲属接连向公安部和一些省、市公安机关打电话、发电报或送控告材料,强烈要求解决扣押“人质”问题和惩治违法违纪的干警,有的甚至申请到上访和跨省游行。这些问题已引起有关方面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务请各地公安机关的领导认真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彻底纠正。 为此,再次重申: 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二、严禁滥用收容审查手段。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收审条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审手段。对来华的外国人中犯诈骗罪或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者,应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采用收容审查手段。 三、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四、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用作办案经费和其他经费,不允许搞“办案提成”。五、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办案任务,要依照规定持完备的法律手续,并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在其协助下开展工作,严禁超越管辖区,避开外地公安机关自行抓捕案犯。对外地公安机关来本地办案的,要积极支持,热情配合协助;对依法执行调查取证、拘留逮捕案犯和追缴赃款赃物任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阻挠。 以上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已经发生的干警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今后违反本通知的,更要从严处理。请各地将本通知立即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时转发至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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