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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会处以犯罪嫌疑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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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突出重点、盯住基层。与其他领域相比,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生在乡镇站所和农村基层组织。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村“两委”人员利用财经制度不健全、资金监管不到位、扶贫信息不对称等漏洞,通过巧立名目、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方式瞒天过海,逃避监管、欺骗群众。各级检察机关要始终把重点放在基层,对于农民群众的举报、控告,要通过实地走访、查验账目等方式开展精细化初查,确保案件线索“件件核实、件件落地”。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名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贿赂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消防事故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开展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查办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职能部门必须承担的重大责任。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依法惩治和积极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保障和促进扶贫开发工作。最高检先后部署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等专项工作,都将扶贫领域作为重点。2015年,最高检进一步聚焦涉农扶贫领域,专门部署了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保障涉农扶贫资金安全使用,促进“三农”和扶贫政策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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