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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在退休之后,仍继续参加工作而造成其人身损害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误工费赔偿。但是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就闲赋在家,那么就不会有关于误工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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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能否支持误工费这问题其实很多都关注的。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0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可以看出,误工费是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减少的收入,是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的,达到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误工费与受害者是否退休没有必然联系,对于超过退休年龄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确实不能得到支持;相反,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只要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的减少或损失,误工损失就能得到支持。
1、退休人员还有其他收入遭到损害的,则能索要误工费。根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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