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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作出结论,执行纪律,保障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检察机关的决定、规定、指示的正确实施,维护检察机关的纪律,保证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分别受理下列涉及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单位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材料:(一)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检举、控告的;(二)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三)有关机关移送的;(四)违法违纪行为人自述的;(五)监察部门发现的。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由证人用钢笔、毛笔书写证言,没有书写能力的证人可由他人代为书写,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可允许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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