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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普通票的司法解释

2021-12-05
虚开普通票罪司法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决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者出售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张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200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虚开税额超过50万元的,属于虚开税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税额接近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额特别大;造成国家税收损失50万元以上且侦查结束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收数额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和骗取税款的犯罪分子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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