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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一、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二、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三、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1、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孩子也享有上述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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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私权的主体包括哪些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 ①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 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 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一、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二、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三、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四、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通常意义下的个人信息指的是自然人个体所应该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而我们享有我们的这些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比如,您的性别、年龄、身高、体重、电话号码、家庭背景等等和您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针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单独立法。六、只有针对一些特定情形下的个别保护,比如刑法上有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罪、民法上有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等。七、不能把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等同于隐私,个人的理解,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大于公民隐私权的包含范围。举个例子:比如我们在求职过程中,我们的电话号码、身高体重等信息一定会被用人单位查看到,他们的查看并不违法,也不存在侵权。但是我们的个人隐私,除非是法律强制规定,否则任何人都没有查看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1)人格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2)公民人格权的范围:①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荣誉权;②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③个人隐私权与个人意见权。
1、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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