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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无效情形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物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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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要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有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所有物业服务委托他人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增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无效合同的情形 (一)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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