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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工程和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增设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建设要求和管理规定实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增设、关停...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布局规划;(二)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并与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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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增设、关停互通出入口、服务区,或者变更收费站、服务区名称的,由省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路况数据、路网信息或者未按照要求发布路网信息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建筑控制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四)超限运输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五)设置非公路标志及非交通工程设施;(六)在高速公路上增设、改建平面交接道口;(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树木;(八)规定的其他事项。
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货运站房、仓储场地、停车场地和设施;(三)具有一定营运范围的货物集散、分拨网络;(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备交通物流经营信息化管理能力;(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规程;(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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