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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
总的原则是:探视权人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应中止探视权,一般有: (1)探视权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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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一)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执行合法性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执行活动必须以法定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没有生效,或者生效文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类型,不能启动执行程序。其次,实施措施不得超出法定范围。执行者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最后,执行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执行人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只有在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执行目标的有限原则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但不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三)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这意味着人民法院不仅要采取强制措施,还要对当事人进行更多的思想教育,以促进其自动履行。(五)协助执行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应当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异双方因探视孩子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不仅影响社会安定,更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直接扶养孩子一方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一些当事人离婚以后,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而实践中具体行使探视权的不仅仅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还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还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亲属,这时若不准他们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三)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情形,这是法院调解或裁判时往往忽略或者无法预见的。探视受阻的父或母无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探视权,也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确定探视权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上,明确规定了父母双方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原则,父母应该通过协商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方便探视人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理的探视时间、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决安排探视的时间,如果说子女已经有辨别能力的还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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