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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金额超过6000元的,应当立案追诉。...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诈骗6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诈骗100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诈骗500000元以上则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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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到目前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参照合同诈骗罪。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似,法定刑幅度相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一直未对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解释的实际情况,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诈骗案件时,对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87号)第21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执行。 2006年4月12日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 (2006年4月1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 21、关于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审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合同诈骗案件,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以外的案件,按照本《意见》第21条第二款的标准掌握。 3、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综上,全国诈骗罪的起点最少为三千元,广州如现在未出新规,也不例外。
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可认定为诈骗罪,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诈骗罪的立案首先是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关于该标准,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对此作出了一般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此仅为全国性的一般标准,各地方可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该数额幅度内进行适当调整,如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广东即将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确定为6000元的标准,其他地区就是4000元,达到该标准的,公安部门即立案追诉。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为我国各省发展状况不同,所以法律规定各省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比如江苏省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6000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50万元。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电信诈骗案件,立案的标准会是普通诈骗罪标准的一半,即一般诈骗案件如果要6千元才能立案,电信诈骗只要3千元就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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