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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物欲横流,这也不能怪谁。金钱不是万能,心灵财富和精神财富最重要。耶稣都说家人是仇人,所以没必要痛苦,丰富自己的内涵重要。=人的一生是...
死刑犯的捆绑同一般犯人的梱绑不一样,执行死刑时绑得更紧!刚绑上时很痛,过会就麻了,过两三个小时,由于绑的紧,血管不通,即使不枪决,再解开,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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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死刑自身特点看,死刑的保留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作为最严酷的死刑是对犯罪最严重的制裁手段,因此可以平息民愤,满足人们对罪大恶极罪犯的强烈报复欲望,死刑的这种安抚作用,是其他任何刑罚所无法取代的。其次,生命在中国民众的心中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死刑剥夺生命因而最具有威慑力,而废除死刑在一定程度上是刑法威慑力的丧失,刑法所具有的预防犯罪的功能就会被极大地削弱。最后,死刑具有公正性。死刑是最原始的刑罚方法,它的产生本身就是对公正要求的结果。死刑的执行是对被害人生命的的尊重和情感弥补。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个人的生命权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尊重并且不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权,否则就要忍受生命刑。这种公正性是对生命和人权最好的尊重。第二、从我国当代的国情看,死刑也不应该被废除。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阶级矛盾突出,贫富差距大,教育水平低,国民素质普遍不高,而在当前,我国尚没有能力解决以上问题,而死刑作为对人类最有威慑力的刑罚手段因而被统治阶级编入法律,稳固自身的统治,这样的情况下废除死刑不符合我国的法制进程,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此外,从我国文化的角度来看,传统的正义是非观念在我国仍有较大市场,杀人偿命之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对罪犯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这一观念目前仍深入人心。而且网上调查数据显示,超过七成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可见保留死刑在中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而我们不能不顾广大民众的诉求而盲目的追随潮流。所以,当今中国,废除死刑是不实际的。第三、从价值层面上看,我们所说的死刑不应该被废除,并不是不尊重人的生命权,相反,对死刑犯处以极刑更体现了对受害者和其他人的人权的尊重。从现实角度考虑,我国对于执行死刑有着严格的审判和复核程序,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种死罪,我们承认,死刑废除是世界的潮流,但是死刑废除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死刑的废止不应限于抽象性的讨论,而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现阶段对死刑应有的态度应该是是尽量限制死刑的数量,规范死刑的判决和执行程序,而不是直接废除。
1、公安机关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对行凶者立案侦查;2、从你谈的情况来看,有可能公安机关没有按第1条立案,公安机关所说的担保实质上是取保候审,你可以要求查阅取保候审的相关资料。若没有立案,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3、作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以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致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刑事附带民事,后者对你更有利些,因无需缴纳诉讼费。在本案当中为了更好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1、虽然对贪污犯、经济犯痛恨入骨,判死刑不符合社会政治文明和人文精神。2、现在好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国外有人经常到我们的法院公告栏统计死刑犯数额,我们国家的死刑犯确实太多。3、世界上有影响的大国中,除中国外,只有美国、日本和印度还保留死刑,但美国、日本和印度执行死刑数量很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4、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现在刑侦部门刑讯逼供的现象很严重,导致冤狱案件,如果执行死刑,造成冤案的,人死不能复生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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