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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严格依据该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无疑将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即便机动车毫无过错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实践中,法院根据保险法的一般原则认定,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免于承当赔偿责任。2006年《交强险条例》确认了这一规则,该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免责法定理由:“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不可以,因为无证驾驶引发的事故保险公司是免责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逃逸交强险不能拒赔。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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