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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一)检察院受理当...
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一)检察院受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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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作出再审申请的;(二)认为再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三)认为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的。此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自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以下理由申请监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和裁定;(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
刑事案件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方法是:向检察院控申处递交书面材料,并收集足够支撑抗诉理由的证据材料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项申诉权利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可以说是当事人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一)检察院受理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二)检察院立案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三)检察院审查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的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四)检察院提请抗诉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五)再审开庭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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