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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和第三者险的回答为 1、交强险属国家强制性保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没有购买该险,就无法挂牌和验...
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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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提问的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由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理赔以及垫付抢救费用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掌握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在救助基金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过程中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也可能掌握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知道或掌握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具有保密的义务。 本条所称当事人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及其家属。 本条所称个人隐私包括: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提供的重要个人信息、被保险人在出险及理赔时提供的重要个人信息、受害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及治疗后提供的个人信息等。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签订后,作为投保人的您能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解除之日起消灭,您当然享有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的权利。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退费问题,要区分两种情形:(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一般指保险合同生效前要求解除的,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全部保费;(2)合同生效后要求解除的,扣除手续费和至解除之日应收的保费后,退还部分保费。因此,您已经与保险公司签if了保险合同,且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2年,属于后一种情形。您现在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属于一种合同违约行为,是不可能全额退还保费的,只能退还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保费后的剩余保费。
无责赔偿不是强制性的。 无责赔付是出于人道和体现“以人为本”制定的特殊的责任连带条款行为,即:无责任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责任)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体现交强险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无责赔偿限额为:物损为100元,医疗1000元,死亡伤残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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