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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
婚后拆迁分的房屋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得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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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财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能简单的认为在婚后取得的就是共同财产,还应当结合财产的具体性质、来源、是否对财产的取得产生贡献扥,综合予以认定。因此,婚后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的安置房是对该房屋拆迁基础上基于所有人的一种补偿,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如果因为政府的拆迁行为,将原本属于个人财产的房屋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明显剥夺夫妻一方财产权益,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同样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助长另一方不劳而获的思想。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意见》:“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这一个规定,将一方的财产仍旧确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时间而改变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杜绝假借婚姻关系取得财产权益的行为,确保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是也有不同的情况,夫妻一方对拆迁安置房做了相应的贡献,那么贡献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原则上不属于夫妻财产,因为拆迁房只是置换了之前的农村老房,而老房是婚前财产,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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