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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
一般会在二十日内完成鉴定。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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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肩胛骨骨折不算十级伤残。依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低视力1级;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5、眼内异物存留6、外伤性白内障;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14、鼻尖缺失(或畸形);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三)、脊柱损伤致: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五)、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3、肺破裂修补;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2、胆囊破裂修补;3、肠系膜损伤修补;4、脾破裂修补;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6、膈肌破裂修补。(七)、盆部损伤致: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2、骨盆畸形愈合;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5、子宫破裂修补;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7、膀胱破裂修补;8、尿道轻度狭窄;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八)、会阴部损伤致: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十)、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肩胛骨骨折是否构成伤残应当以其对肩关节功能的影响来进行判断,事实上也是其导致的人体肢体丧失功能的大小来判断。肩胛骨骨折主要考虑其对人体上肢功能的影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可有如下情形:1、二级伤残标准:肢体损失致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2、三级伤残标准: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3、四级伤残标准: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4、五级伤残标准:一肢完全丧失功能;5、七级伤残标准: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6、八级伤残标准: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7、九级伤残标准: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8、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由司法鉴定人员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的法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并得出综合性的判断。伤残等级可以是一个等级也可以是多个等级并存。在受害人委托鉴定时,一方面需要关注鉴定时间的问题,也即在治疗终结后适宜的时间进行鉴定;一方面需要注意鉴定机构的选择的问题,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能较大几率的获得法院的支持。
估计为伤残8、9级左右,需要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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