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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为加强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在院基建局领导下,设立院房地产管理所,具体承担核实院房地产家底,建立房地产数据库及法律文件档案;协助院对批准的房...
院房地产为国有资产,院统一管理院房地产产权,统一规划和调配。院房地产实行分级使用管理,由院委托院属房地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负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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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所各类公司及各类服务中心等经营性单位使用的院房地产,在按《》进行规范以前,其产权关系不变,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院房地产产权登记原则(一)公共住宅区、集中连片的所区和台站,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由分院代院登记领证。(二)可以界定清楚的所区、台站、住宅区及其配套设施,由使用该房地产的所代院登记领证。(三)北京地区房地产登记原则同上述二款,由院委托的管理单位代行分院登记领证职能。(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办理完毕后,原件全部交分院统一管理,无分院地区及京区单位的"两证"原件交院委托单位管理。房地产"两证"的影印件留所一份并报院基建局一份备案。(五)房地产产权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两证"按本条等四款处理。(六)房地产报废、各种原因的灭失,要及时报院。(七)新形成的房地产,要及时办理"两证"手续,并在领到"两证"十日内报院备案。(八)"两证"借用时,须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利用院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院直属单位;(三)持有"两证",房地产权属明晰、无纠纷;(四)经院有关业务局确认符合院、所科研发展规划;(五)符合院、所建设规划,保持合理功能分区;(六)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并熟悉国家法律及地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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