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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合同类型:对合同主体身份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的误解;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和规格的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对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重大误解的意思是对于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的情形。《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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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 2、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3、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误解的“事实”是当时存在的事实,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出乎预料的事实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该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 (3)重大误解必须是本质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 (4)重大误解不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重大过失引起的; (5)单方重大误解还必须是重大误解将使合同的执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重大误解合同就是一方基于错误的认识(即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误解)从而作出了影响其自身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对于该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双方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较为普遍,尤其是在签订买卖合同等交易行为中。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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