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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评估机构确定检验和评估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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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治疗结束后,可以申请残疾鉴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结束不等于康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估GB18667-2002》一、评估时机:《交通伤残国家标准》3、2条规定评估时机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确实因伤害造成的治疗终结为准。一般来说,提前评估可能导致残疾等级增加,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迟会降低残疾等级,损害伤者的利益。因此,治疗结束后应及时评估。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结束不等于康复。
交通事故受伤后需要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尸检应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进行检查、鉴定。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疾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可以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检应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进行检查、鉴定。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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