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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工程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证涉水工程试运行期、竣工后的水上交通安全。...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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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上水下活动产生的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将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标志,并按照通航要求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安全的;(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三)其他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安全或通航安全的情形。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单位水上交通安全诚信制度和奖惩机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生的下列情形予以通告:(一)施工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水域污染的;(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并违法施工的;(三)不服从管理、未按规定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存在重大通航安全隐患,拒不改正而强行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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