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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关于公司成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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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核查、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责任的中介机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向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占实际金额的30%以上的;(4)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虚假证明文件在提供过程中申请或非法接受他人财产的;2、2年以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提供2次以上的虚假证明文件。(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1、对于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分子,我国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适用的处罚规定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1)资产评估师;(2)注册会计师;(3)审计师;(4)其他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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