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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
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可以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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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即使不能返回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还有妥善安排其他更加适合该名劳动者身体情况的新岗位的义务。 只有在劳动者不满足以上两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合法地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但如果用人单位忽略了这个程序性要求,没有征询劳动者是否能去其他岗位的意见,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继续休病假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就要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医疗期满了,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 因此如果发生了相关的意外,员工在住院治疗且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进行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还应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 9 9 4 4 7 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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