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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独生子女是之,只有一个孩子才是独生子女。...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不符合以下条款,因此不能再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申请,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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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所谓“独生子女父母”是指1979年《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试行规定》(即鄂革[1979]140号文件)实施之日(1979年9月20日)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并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根据上述解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过去所称的独生子女证)的办理对象必须以夫妻为一个单位,单亲家庭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是可以再办的。凡是在2015年12月31号前,当然包括12月31号当天出生的独生子女,母亲在育龄期的,就是49周岁以内的、不再生育的,可在所在的乡镇计生办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生二胎。从申请再生育之日起,就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带来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并要注销这个证,原来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第一,是独生子女保健费。从2009年开始,对1995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出生的农村和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员工的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可享受10块钱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对于有单位的,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 第二,就是对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他们的计划生育奖励是分两个阶段。2014年10月1日以前退休的,按每月加发基本工资的5%,随工资一起发放。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是不再随工资加发5%发放,而是一次性发放退休补贴。 第三项奖励是针对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它是在对象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一次性发放3500元奖励。 第四,是对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女父母,女方达到55岁,男方60岁,也是一次性发放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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