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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 2、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 3、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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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当天,律师可以会见,判决生效前只能律师会见,家属朋友均不能会见。在此期间寄东西可以的,也能收到,但寄的东西不能有金属配件在上面,所送去的东西最好不要有扣子、皮带、之类的东西在上面,即使有干警都会剪掉再送给他的。另外你们还可以给他钱,在看守所内需要钱的,因为日常用品及要加菜都需要钱的,钱在里面很安全,是上在一个专门的存折里面,别人拿不到的。在看守所时家属要到判决刑生效后才能探视,探视完后剩余刑期超过3个月的就会送到监狱,在那里就按规定一个月能1-2次了。 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虽然可以探视,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一般来说,要根据具体看守所的相关规定。
在案件没有审判结束之前只能委托律师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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