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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夫妻离婚财产问题的解决办法一般有两种:协商解决,双方若能就财产纠纷达成协商是最好的解决方法;提起财产诉讼,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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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的养女菲儿因养父母的离婚而面临无人抚养的困境。养父称,妻子当时不顾自己反对抱养女儿,就应该自担抚养义务。日前,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虽然没有办理领养手续,但共同生活十多年,郑青、戴依夫妇与菲儿已构成事实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判令离婚后二人共同承担养女菲儿的抚养费。 养父拒养妻子抱回女儿 上世纪郑青、戴依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两子。1993年春,戴依抱回一个出生几天的女婴。因郑青不情愿收留女婴,戴依便将女婴送到外地的亲戚家寄养,后来又接回中山一起生活,取名郑菲儿。由于各种原因,郑青夫妇没有办理规范的收养手续。 转瞬间,菲儿快小学毕业了。此时,郑青与戴依却因家事的处理产生矛盾,分居两年后,戴依于2005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次开庭时,郑青表示同意离婚,并对抱养女儿菲儿一事表示确认。经过考虑,戴依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郑青支付小儿子和菲儿的抚养费。但再次开庭时,郑青却声称当时不同意收养,以此拒绝支付养女的抚养费。 已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法院认为,戴依、郑青已与菲儿共同生活十多年,事实上已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二人应承担养女的抚养义务,判令郑青每月给菲儿400元抚养费。由于小儿子已成年,郑青没有义务承担其抚养费及学费。 戴依上诉,要求分割与郑青的共同财产,并以小儿子大学在读尚未独立生活为由,要求其支付小儿子生活费用及学费。对于离婚后仍要抚养自己当初就不愿接纳的养女,郑青上诉称,戴依抱养了女孩,应由她自行负担抚养费用。郑青又表示,自己下岗失业多年,生活艰难,根本无能力再为社会抚养孤女。 二人的上诉均未得到支持。二审法院认为,郑青第一次开庭时已确认双方收养一女儿菲儿,在十多年共同生活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不诉不理原则,对双方夫妻财产问题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戴依被告之,若想解决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另案起诉。(当事人均为化名)
双方同意离婚财产有争议的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再婚夫妻财产分配原则: 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五项,其中第一项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法条表明,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永远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共同生活多长时间,都不会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随着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及上述关于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实施,该条规定已不再适用。 2、《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因此在婚前或婚后对财产进行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的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在发生债务时,债权人知道的,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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