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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经公安机关调...
可以根据各省市的相关通知规定进行登记户口。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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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孤儿院所在地县级政府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一)申请 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审查。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和到单位抽查等方式核实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3)办理收养公证。经查证属实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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