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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创造性审查标准上的区别如下: (1)创造性的标准不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标准低于发明的创造性的标准。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
(1)创造性的标准不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标准低于发明的创造性的标准。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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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创造性审查标准上的区别如下: (1)创造性的标准不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标准低于发明的创造性的标准。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现有技术的领域对于发明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对于实用新型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同时考虑其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 (3)现有技术的数量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可以引用一篇、两篇甚至多篇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而对于实用新型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篇或者两篇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拼凑”的实用新型,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篇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体现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取得专利的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实用新型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是三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的一种,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发明专利是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的三种类型之一,而且法律状态最为稳定技术价值最高。发明专利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一项以物质形式出现的发明,如机器、仪表、新材料、新物质等。方法发明是指一项以程序的过程形式出现的发明,如产品的制造加工工艺、产品的使用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 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 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 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 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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