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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问题以及刑满释放后的工资如何发放

2022-03-18
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问题(一)对改造表现好,又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生产技能的刑满释放人员,机关、科研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又有增人或补员指标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录用当工人的,需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录用当干部的,需报地、市人事部门批准。(二)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后原单位应予以安置。其工龄按现行规定办理;其工资待遇,原则上应根据本人的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经录用单位考核后重新评定。(三)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较好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劳改单位应在其刑满释放前的三个月,向原单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议。原单位如有增人或补员指标,同意接收时,经考核合格,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录用。1.原系大专院校毕业生,或者具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犯一般刑事罪的;2.过失犯,渎职犯,或者罪行轻微、刑期在三年以下的一般刑事犯;3.释放时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下的青年;4.捕前系支内职工、支边青年或已经分配工作的下乡知识青年,家居三大市但不符合回家条件的;5.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上述人员经原单位录用后,可按重新就业对待。其工龄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工资待遇,按所从事的工作,经过考核,评定工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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