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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不能分割。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
分清投保人和被保人、受益人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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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年金离婚分割吗如下离婚诉讼中,以所交保费作为人寿保险价值计算依据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曾有法官主张:“在离婚时对所累计交纳的保险费都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笔者认为,已缴纳保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保险价值确定的依据。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是为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3]随着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费会转化为保险责任准备金,而未来可能实现的保险金就由保险责任准备金产生。因此,对一个履行中的保险合同来说,买保险如同消费一样,作为一种投资支出,已经发生了财产权利的转化,已经不再是现存的、确定的财产利益。投保人用于缴纳保费的资金交付给保险人之后,即丧失所有权,而转化为保险人的资产。因此,对保险费进行分割是不合理的。
离婚时不能分割未退休一方养老保险金。在离婚前还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一般是不可以分割养老金的,因为并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也就无法领取养老保险,也就没有分割的标的物。
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的保险一般不予分割,保险与孩子共同归由一方。《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1日)》,其中提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其原文内容如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附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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