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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上对质押的规定:质押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所谓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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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除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外,质押的股票不能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债权人要实现质权的,可以与质押人协商将质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财产应当是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质押的财产。
质权人不可以抵押质押物,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质权人随意使用、出质质押物对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质权人对质押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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