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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要求对方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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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做了补充,该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是因为在分娩一年内,男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提出离婚诉讼被裁决驳回。 下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要满足条件:如果男方要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在分娩一年之后提出,另外,如果女方提起离婚诉讼不受此条件限制。 有一个六个月的时间,是说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结果为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以离婚,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后如果双方没有和好,原来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原来被告如果要提起离婚诉讼不受六个月时间的限制。 上述问题,是因为分娩的问题,所以和六个月是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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