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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版权保护对像 1.文字版权作品; 2.口述版权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版权作品; 4.美术、建筑版权作品; 5.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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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保护的主体和客体。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软件享有权利的人,即享有著作权的开发商或其他著作权利的所有者。软件开发人员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开发、对开发完成的软件负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自己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对软件负责的自然人。非开发商的其他人,可以通过著作权转让、继承或转让等方式获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所有者。因此,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户是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件。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获得某种结果,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个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个作品。文档是指描述程序的内容、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状况、测试结果和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例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受保护对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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