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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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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资料向列车员申请补充证。1、申请资料:(1)《汽车驾驶执照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书(3)丢失汽车驾驶执照书面声明书(4)委托代理人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和汽车驾驶员与代理人签字的《汽车驾驶执照申请书》(5)最近一寸无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2、办理手续:汽车驾驶员或代理人将上述资料带到汽车管理处办理汽车驾驶执照丢失交换手续。3、处理期限:符合规定的,一天内重新发行汽车驾驶执照。4、处理部门:汽车驾驶执照发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汽车驾驶执照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63条规定,汽车驾驶执照丢失的,汽车驾驶员应向汽车驾驶执照发行地或发行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再发行,申请时应填写申请书。提交以下资料:汽车驾驶员身份证、汽车驾驶执照丢失的书面声明。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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