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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
(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编号、主送的公安机关名称及案件来源。 (2)正文。包括案件来源、审查意见、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 (3)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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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公安机关没有采取逮捕措施,在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采取逮捕措施的,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为情形变化不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而需要逮捕的;二是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需要逮捕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虽然有逮捕审查批准权和自侦案件的逮捕决定权,但是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能自己执行。也就是说,无论是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还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应当将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文书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 1、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同意,才能决定逮捕。对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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