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只签订离婚协议,在离婚登记前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并取得离婚证书的,离婚协议合法,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悔改并提起...
如果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夫妻双方对于婚姻相对警惕时,或者一方曾出现不忠于婚姻的行为时,夫妻双方会签订忠诚协议,对离婚时的房产进行有所侧重的分割。那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首先,协议中约定忠诚义务部分的条款是无效的。婚姻法中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是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忠诚协议中关于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房产如何分割的约定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并不会作为对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因此不会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其次,如果忠诚协议中有将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内容。该内容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为合法有效。因此,忠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不一定都无效,而是需要看这个约定的具体内容和性质。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侵权损害都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预定,包括夫妻间的情感伤害。
如果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我国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相关案例: 刘某(男)与李某(女)199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 XX大道19XX弄22号X5室的房屋产权归刘某所有,没有偿还的贷款由刘某偿还。 双方各自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 双方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原、被告199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原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发现被告故意隐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本市XX路XX号XX室的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平均分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要求分割本市XX路XX号XX室的房屋,或由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2004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方案都是原告主张并同意的。被告购买本市XX路的住房,原告是知情的。原、被告在购买该房之前,口头约定该房归被告一人所有,故该房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该房的负债也由被告承担。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XX路的房屋因法律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可以不要写入离婚协议,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主张原告对被告购买的XX路房屋是知情的,并且在被告购买该房前,双方口头约定该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所以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因该房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可以不要写入离婚协议,但被告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认,本院对于被告的此主张难以采信。因此,判令了被告给付了原告90余万元的房屋对价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0人已浏览
83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2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