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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放纵公诉机如何处罚,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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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既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犯罪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7、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如何界定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意见[1999]行他字第26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肖钢都、刘永绪不服浏阳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一案的请示》已收悉。经审查现答复如下:一、在起诉受理阶段,受诉法院在公安机关被诉行为的性质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无不当;二、在一审期间,公安机关不举证或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施的行为系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法院不宜认定其是刑事司法行为;三、对于被告在一审期间不举证而在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所涉及的案件如何处理,请你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研究决定。200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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