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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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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查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二)由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质证;(六)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八)执法人员进行最后陈述;(九)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字。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主持人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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