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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赠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遗赠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2、如果受赠人是单位的,应提供该单位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草拟的遗赠协议书;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折等。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他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证明(包括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时,可由其监护人代办,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当事人关系的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1、当事人要准备好个人的身份证明、与遗嘱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双方协议书。 2、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签字。 4、在继承权公证书上签名。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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