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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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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三)裁决的内容及其理由;(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五)决定的日期;(六)其他有关事项。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提交,写明委托权限。请求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请求人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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